分享与跨儿相关的学术动态,记录跨儿自行构建的理论视角和实践知识,帮助跨儿求学、进修、工作,以跨儿的视角发声。 A community for Chinese/Sinophone trans and gender diverse people pursuing academic and career go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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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 in Power.
Rest in power, Emi Koyama. Emi's activism and writing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trans movement over the past 30 years. After coining the term transfeminism in the early 1990s, she spearheaded several feminist, trans, disability, decrim, AAPI, and intersex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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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已在方正数字报成功获取,以下是界面优化、格式修正后的版本,可以通过这两个链接阅读全文: acrobat.adobe.com/id/urn:aai… acrobat.adobe.com/id/urn:aai…
有推油可以帮忙抓取一下资源吗? 中国妇女报发的这两篇文章,电子版的链接在官网已经失效了,能搜到的刊登了全文的链接也都失效了😢 pcpaper.cnwomen.com.cn/conte… pcpaper.cnwomen.com.cn/c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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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和法学院的同学聊天,她说本来想做中国堕胎法和代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被老师毙掉了,老师还说最好不要做代孕、动物保护、堕胎在中国社会、法律中的位置相关题目。最近看到这件事又想到她说的话。虽然我不是法学生但也想结合上苏力老师讲法社会学的课时时学到的一点东西(苏力老师的《送法下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正是处理“国家法律与它看不见的地方”这个问题),斗胆谈谈中国和动物保护法。欢迎交流指正。 法律看不见的生命:从重庆虐杀事件谈中国为什么不把虐待动物入刑 大纲 一、引子:重庆事件与施害者的法律自觉 二、现行法律如何“看见”动物:资源、财产、风险三种身份 三、十六年悬置:一部法律的立法史 四、底层逻辑:刑法教义之外的真正原因 五、比较法:别的法域如何走到入刑 六、法律空白的表达功能:施害者比谁都懂法 七、结语:被劝退的研究题目 一、引子 2026年6月7日,重庆。一名男子长期在网上伪装成女性,通过领养渠道骗取流浪猫狗带回家虐杀,拍摄视频在境外平台出售牟利。这次他先杀死了小区里被救助的狗妈妈,再把整窝奶狗带回阳台处理,一天之内杀死五只幼小的动物。居民报警,几十个人围着他,他仍旧面不改色。他说,就算当着警察的面打死一只狗,也没有人管得了他。他给出的理由只是:没有动物保护法。 一个以虐杀动物为常业的人,对中国法律的空白地带有着比多数法学生更清晰的认知。这种认知本身就是一个法社会学事实:法律不仅通过规定什么来塑造行为,也通过不规定什么来塑造行为。 二、现行法律如何“看见”动物 说中国法律完全不管动物并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中国法律只在三种身份下“看见”动物,而这三种身份没有一种是“能感受痛苦的生命”。 第一种身份:国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制定,2022年12月最新修订,2023年5月1日施行)保护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应的刑事条款是《刑法》第341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里保护的逻辑是:动物之所以受保护,因为它是国家的生态资源和物种资产。一只大熊猫受法律保护,一只猫不受,区别不在于谁更能感受痛苦,在于谁属于国家的资源清单。 第二种身份:私人财产。如果你虐杀的是别人的宠物,且价值达到立案标准,可能构成《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受保护的是主人的财产权,动物本身的痛苦在法律上不存在。由此推出结论:虐杀自己的动物、虐杀无主的流浪动物,在财产逻辑下不构成任何犯罪。重庆这名男子通过领养获得动物,动物在法律上已经是他的财产,他处置自己的财产,法律无话可说。他的整个作案模式,骗取领养而非偷窃,正是围绕这条财产逻辑精心设计的。 第三种身份:公共风险。《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施行)管理动物,是因为动物可能传播疫病。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的处罚条款,逻辑同样是:狗作为一种风险源需要被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订过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法研究所等机构正式提交了在该法中增加反虐待动物条款的立法建议,学界的评价是,修订草案中“动物管理”得到了加强,“动物保护”只字未提。同一部新法增设了虐待老幼病残人员的处罚条款,保护的边界划得很清楚:到人为止。 资源、财产、风险。在这三种法律身份之外,还有一个微妙的中间状态:2020年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狗没有被列入,官方说明是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这意味着国家在行政分类上已经承认猫狗不是食物、不是畜牧资源,但这个承认止步于“从清单上移除”,没有走向“给予保护”。猫狗由此进入一种分类学上的悬置:不再是畜禽,尚未成为受保护的生命,恰好落在所有法律的缝隙里。 1/n
动物保护法保护的从来不只是动物。它保护的是社会对于暴力的底线,是公众对于生命的敬畏,也是每个人对于善良仍然值得被坚持的信心。当我们为那些无法说话的生命发声时,我们真正捍卫的,或许也是我们自己希望生活在怎样的社会里。 dlvr.it/TSy6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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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我就觉得可以把这张转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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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对作为一种「治理问题」的跨性别恐慌的建构也和之前对网瘾的建构完全一致。参考饶一晨,《网瘾少年与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变革》,载自2015年《文化纵横》
Replying to @Nevernessian
意识到事情超出控制范围时,这代家长很多时候会表现出一种比上一代家长还剧烈的态度转向,因为这代家长相比于上一代在家族内部紧密的社会联系是缩水的,但跨儿爆柜这种事(对父母而言)普遍又是只能和最亲近的人商量的事情,没人商量那就会更快地陷入恐慌、更快地寻求“终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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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就是说,来私聊质疑的,我也不一一回复啦~ 毕竟我这个人比较懒喵~ 咱直接进入资历(划掉)展示环节🥳🥳🥳 药娘专买店,时代的印记之一了()
hrt第十年力!!!🎉🎉🎉🎉🎉🎉 十周年力!🎉🎉🎉🎉🎉 我还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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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amber_digit2: 关于什么是「给社群做贡献」(转载自某篇公众号文章,作者我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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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李保兴仍然还在诈骗,这家伙因诈骗进过几次警局,现在已经彻底形成路径依赖,仗着「绝大多数受害者不报警」 「即使报警也金额小没什么惩罚力度」,依然在广撒网的骗! 受骗人一定要多去报警! 受骗人一定要多去报警! 受骗人一定要多去报警! 累犯可增大处罚力度!!!
据小道信息,诈骗犯李宝兴已被开始调查,请被李宝兴诈骗过的受害者及时去公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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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不是想说那个时代烂,更像是说那个时代和现在有着不同的语境和关心的议题。如果纯粹横向对比一下的话那可能以前确实有一些*进步*的地方(比如这个)
Replying to @noaayoyaoaya
哈哈哈哈哈哈余晖笑死我了 二椅子人妖这些不都是所谓黄金时代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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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说的话当年法律环境和官方意识形态风向可能和现在完全不同,所以确实有不少现在绝对见不到的讨论(早先变性手术算整形美容给钱就能做,改证也没有统一规定完全看当地派出所心情。各地的户籍变更,手术流程,婚姻法规,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问题都是在这之后一点点落实的
哪来的余晖从来就没什么变化(随便挑几个之前收集的2004年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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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ality check on LGBTQ rights in China: WeChat has mass-deleted articles and banned accounts for discussing a recent Supreme Court reply to a LGBTQ rights petition. Don't harbour illusions—any whisper of legal progress is swiftly crushed by state censorship.
网友投稿:多篇 涉及“最高法院最新涉性少数信访回复”的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已被微信平台删除,部分账号被屏蔽封禁。 几个公众号页面: 中和彩虹说:账号已被屏蔽 出色伙伴: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 骄傲声浪: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 ActionForlove为爱行动: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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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中国 vs. 上帝」:锡安教会案与中国宗教管控的组织逻辑 金明日案的核心信息,2025年10月9日首批牧师被拘押、10月10日至11日跨省大规模协调抓捕、至少十八人在押至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名、糖尿病患者在拘留中心的药物供给问题,均有ChinaAid、Human Rights Watch、Christianity Today等多个独立信源的交叉印证。其女儿Grace Jin Drexel亦于2026年2月在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提供了一手陈述。¹ 事实层面没有大的问题。 但分析框架和叙事方式略有不妥,简单写个文章讲讲这个事情。 「中国政府对基督教徒的系统性迫害」这样的叙事预设了一个对立结构:国家在一边,信仰在另一边,前者压制后者。但这个框架既无法解释中国基督教的实际运作方式,也无法解释国家打击行为的选择性。这里我想引入宗教社会学领域三组相互关联、各有侧重的分析工具。 一、杨凤岗的「三色市场」:国家管控下的宗教地图 首先需要回到一个基本事实:中国并不全面禁止基督教。三自爱国教会体系下有数千万合法信众,有教堂、有牧师、有公开的宗教活动。国家打击的不是「信基督」这件事本身,而是「不在国家可控的组织框架内信基督」。 杨凤岗(Fenggang Yang)提出的「三色市场」框架是理解这一选择性的起点。² 在这个框架中,中国宗教被分为三个市场:国家批准和管控的「红色市场」(如三自教会),法律明确禁止的「黑色市场」(如被定性为邪教的组织),以及法律地位模糊、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市场」(如家庭教会)。锡安教会的轨迹是一个典型的灰色市场案例:它不是地下秘密组织,曾经公开运作、拥有数百名会众,但始终拒绝纳入三自教会的组织管控体系,因此一直处于红色市场的边缘地带,直到2018年因拒绝安装监控摄像头被正式取缔后滑向黑色市场。金明日本人的轨迹精确地标注了这条滑移路径:他早年在三自教会体系内工作,2007年创建独立教会后进入灰色地带,2018年后被推入黑色市场,2025年10月最终被逮捕。 杨凤岗的核心论点是,国家对宗教的管制越严,灰色和黑色市场就越大。这个判断在经验层面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支持。锡安教会被取缔后转入线上聚会和小规模家庭聚会的过程就是一个印证:打压不仅没有消灭教会,反而使它变得更加分散、更加难以控制。 二、卢云峰的批评:「灰色市场」内部的不可通约性 但「三色市场」框架有一个根本性的局限,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卢云峰很早就指出了这一点。³ 卢云峰对杨凤岗的批评集中在:这套理论以基督教新教的组织形态为隐含原型,预设了一种「教会组织争夺信众」的市场竞争逻辑。对于理解具有明确教会结构的新教,这个模型确实有效,但它无法充分解释中国本土宗教的运作方式。民间信仰没有固定的「教会」,没有排他性的「成员身份」,一个村民可以同时拜妈祖、烧香拜佛、请道士做法事,这些实践之间不存在杨凤岗所预设的竞争关系。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与国家的关系也远比新教家庭教会暧昧,它们在历史上长期依赖国家的庇护和资源分配,很难简单地归入「红」或「灰」的二分法。 卢云峰的批评指向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如果不同宗教的组织形态本身就存在根本差异,那么国家管制的效果也不可能是均质的。同样是「灰色市场」,一个新教家庭教会和一个没有在宗教事务局登记的民间庙宇,它们与国家的紧张关系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拥有明确的组织边界、排他性的成员身份认同和独立于国家的权威来源(圣经、牧师的属灵权威),后者则是弥散的、非排他的、嵌入地方社会网络的,不构成对国家组织控制权的直接挑战。 这意味着,仅仅知道某个宗教群体处于「灰色市场」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追问:是什么样的制度特征,使得新教家庭教会在所有灰色市场参与者中,对国家构成了最大的组织性威胁?
近日,《自由报》制作一个调查视频,主要讲述中国政府对基督教徒尤其是家庭教会的系统性迫害。核心案例是北京锡安教会牧师金明日(Ezra Jin)的遭遇。他原本在三自教会工作,后因坚持教会独立,于2007年创立锡安教会。近年来,教会多次被打压:聚会场所被关闭、账户冻结、子女遭学校开除。 2025年10月,金牧师在全国性突袭中被捕,目前仍被关押,家人无法直接联系,他患有糖尿病却得不到足够药物。视频呈现了警方逮捕镜头、审讯录音及金牧师女儿Grace在美国接受的采访,讲述家庭分离的痛苦与持续监视。 报道指出,自2018年起,中国加强“基督教中国化”政策,要求教会安装监控、唱党歌、服从中共领导,将任何高于党的信仰视为威胁。尽管高压,地下教会仍在持续生长。 视频通过个人故事与历史背景结合,揭示宗教自由在中国面临的严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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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情况:发布“最高法院最新涉性少数信访回复”的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已被微信平台删除,部分账号被屏蔽封禁。 1. 中和彩虹说:账号已被屏蔽 2. 出色伙伴: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 3. 骄傲声浪: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 4. ActionForlove为爱行动: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 目前此信访回复发布的相关来源均已被删除。 删除不意味着信访回复本身是假或者是P的,具体可以看我上一条的分析;但恐怕要让一些觉得中国对性少数的态度已经彻底改变,或者用中国的改变来支持自己对本国左右翼观点不满的老外们失望了。 已经被删除的部分文章链接:(无法访问只是作为来源证明已被删除) mp.weixin.qq.com/s/U1VX7omST… mp.weixin.qq.com/s/M_JM_6x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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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要发在公众号的但是直接被删除了所以在这里发一下( 回应的政治学:当威权体制"听见"性少数 202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一份关于性少数反歧视司法保护的信访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援引既往判例,表态"持续关注"。回复在社交媒体上被部分解读为"打破二元秩序的曙光"。关于这份回复的法律性质——信访回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可诉、不可执行、不产生任何规范效力——已有论者作出准确分析。¹ 本文无意重复这些判断,而是想追问一个更上游的问题:国家为什么选择以这种方式回应?这种回应在政治运作逻辑中意味着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把目光从法条文本移向一个近年来在中国政治研究领域积累了大量实证的概念:威权回应性(authoritarian responsiveness)。 一、威权回应性:一个必要的分析框架 过去十五年间,政治学界围绕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产生了大量研究:一个没有竞争性选举的政权,为什么要费力回应公民诉求? 早期的解释强调自上而下的信息汲取功能。Distelhorst与侯岳对全国两千余个县级"市长信箱"的实地审计实验表明,中国地方政府对公民来信的回复率与民主国家的同类机构大致相当,但这种回应性的驱动力并非选举压力,而是来自上级问责体系对基层治理信息的需求。² Chen、Pan和Xu的田野实验进一步发现,当公民来信中包含集体行动威胁或向上级告状的暗示时,县级政府的回应概率显著上升;相反,表明自己是忠诚党员身份则对回应率没有影响。³ 换言之,驱动回应的不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而是对不稳定的预判。 但这些研究同时揭示了一个关键限制:回应的内容与诉求的实质之间存在系统性脱节。Hu、Gong和Zhao基于2022至2024年田野调查提出的"机械式回应"(mechanical responsiveness)概念精确捕捉了这一机制——在数字化问责压力下,基层官员以高回复率完成程序性指标,但回复内容与投诉实质之间几乎没有对应关系。⁴ 他们的数据显示,即便年度案件办结率高达91%,真正得到完全解决的投诉仅占32.4%。Wang和Han从另一个角度将同一现象命名为"装饰性回应"(cosmetic responsiveness),指出政府回应常常并非出于对集体行动或合法性侵蚀的真实忧虑,而是出于向上级展示"在回应"这一形象本身的官僚需要。⁵ 这两个概念——机械式回应与装饰性回应——为理解最高法研究室的那封回信提供了直接的分析工具。回信做了什么?收悉来信,表达重视,逐项回应既有裁判,承诺"后续关注"。它精确地完成了信访制度所要求的程序动作,没有多一步,也没有少一步。它是一次教科书级别的程序闭合。 二、选择性回应:为什么性少数议题不会得到实质让步 威权回应性研究的一个核心发现是:回应并非均质分布,国家对不同类型的诉求展现出高度选择性。 Heurlin在其专著 Responsive Authoritarianism in China 中详细分析了征地抗议中的国家回应机制,发现当诉求涉及的是具有广泛共鸣的物质利益(征地补偿、劳动欠薪),且可以通过一次性经济补偿化解时,地方乃至中央政府有较强动力作出实质让步。⁶ 综合Heurlin的发现与更广泛的威权回应性文献,可以识别出一个对称模式:当诉求涉及身份承认、制度变革或意识形态调整时,国家的让步空间急剧收窄。⁶ᵃ 性少数权益保护恰恰属于后一类。它不是一个可以通过补偿一笔钱、调整一个政策参数来"消化"的诉求。它要求的是身份的制度性承认——在法律文本中写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作为受保护的类别,这触及的是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定义权本身。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这类诉求与三个结构性阻力交叉: 其一,"和谐社会"话语对身份政治的排斥。身份歧视框架被官方归类为"西方式的",与"全民主义和调和主义的社会基调"不兼容。⁷ 这不仅是一个修辞姿态,而是内嵌于治理逻辑的制度偏好——中国的法律体系倾向于将歧视问题转化为可以在个案层面解决的民事侵权,而系统性地回避对结构性歧视的命名。 其二,性少数议题的"维稳收益"极低。Chen、Pan和Xu的研究已经证明,威权回应性的核心驱动力是集体行动威胁。⁸ 但性少数群体在中国的组织化程度极低,缺乏动员大规模抗议的能力,也不构成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中的不稳定因子。对于一个以维稳为核心绩效指标的体制而言,回应这一群体的"收益"——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几乎为零。 其三,意识形态收紧背景下的风险规避。2016年以来,中国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管控持续加强,性少数议题在公共话语中的可见度显著降低。在这一氛围下,任何超出程序性回应的实质表态——例如承认反歧视立法的必要性——对于具体经办部门而言,都是一种政治风险。选择最安全的回应方式(援引既有裁判,承诺"持续关注",不创设新义务)是完全理性的官僚行为。 三个因素叠加,指向同一个结论:性少数议题恰好处于威权回应性光谱中最不可能获得实质让步的位置。国家会听见和回应,但回应的内容将被严格控制在程序闭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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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月起,正式将反家暴纳入管辖范围。 如果你有意脱离家庭、遭到软禁,或是担心离家后被家长强行抓回,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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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ion: this document is an online reply to a specific complaint regarding conversion therapy against trans and queer people. it is not an official court ruling, has no legislative power, cannot be cited in legal cases, and is meant to dismiss the original complaint. while it is indeed the first time the court explicitly mentions the illegality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gender & sexuality, there is still much more to be done for it to bear any legal weight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文件,首次将「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明确纳入歧视的法律保护范围。 「法院对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包括不得侮辱与诽谤他人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不得就业中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歧视,保护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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